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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茶花协会章程
楚雄茶花协会章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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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茶花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楚雄茶花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楚雄从事茶花行业的单位、个人和茶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弘扬楚雄茶花文化,保护楚雄茶花资源,发展楚雄茶花花产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楚雄市城市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楚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楚雄市城市管理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楚雄茶花行业调研,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战略、计划规划、产业政策方面的建议,并协助组织实施;
  (二) 研究国内外茶花业的发展趋势,收集、整理茶花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茶花行业和茶花爱好者提供服务;
  (三) 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受政府授权,代表楚雄加入更高层次的茶花行业组织;组织参加国内外茶花展销会和学术交流;举办茶花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等活动;促进国内外茶花行业的合作交流;
  (四) 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茶花资源调查,协助和推动茶花科研工作的开展;
  (五) 组织茶花业务培训,提高茶花从业人员和茶花爱好者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六) 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七) 宣传茶花文化,普及茶花知识,引导茶花消费;
  (八) 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吸收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1、 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从业单位;
  (2) 林业主管部门及林业管护单位;
  (3) 公园、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主管部门;
  (4) 开展茶花以及相关业务的科研、教学等单位;
  (5) 从事茶花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
  2、 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茶花界享有声誉的专家、知名人士;
  (2) 热爱并支持茶花事业的有关部门领导;
  (3) 从事茶花及相关工作的种植、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等人员;
  (4) 对茶花行业作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3、 名誉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热心帮助我市茶花事业发展,并对我市茶花事业有效大贡献的国内外各界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有一名会员作为推荐人;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的有关资料、信息和享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由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成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形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期限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人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支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政府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6年5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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